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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,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,再幫味全代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,2013年11月6日,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。至2014年10月,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、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、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。

本案於2016年3月25日由台北地院一審宣判,除了味全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外,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蘇格登大師應充、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蘇格登大師峰等13位被告,都因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。

而二審移交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,已於2017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在2017年4月27日宣判。

判決主文主要為:

味全公司:沒收犯罪所得3392萬8820元
魏應充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2年。
常梅?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6月。
林進興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蘇格登大師10月,緩刑2年,應向公庫支80萬元。
林雅娟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。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。
其餘8位被告,均無罪。
而「棕櫚油占98%的調和油配方部分」,部分有罪:調和油所用油品種類,屬於消費者購買的重要資訊。因此,魏應充、常梅?、林進興、林雅娟等四人,因犯刑法§255虛偽標記,以及刑法§339詐欺取財,受有罪判決。

本案《法操》長期追蹤關心,帶您了解本次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的結果,其實凸顯了「構成詐欺」法令界定模糊的大問題。

法令界定標準模糊,審判長也呼籲相關機關應速速立法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判決,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分界點到底為何呢?若產品文字敘述上,有蘇格登大師誇大的情形,但在營養成品分的部分如實標記,那標示還屬不實嗎?本案中,合議庭認為,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占1%,卻使用「高單位」一詞,屬於誇大,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呢?這些都可再細細探討。

合議庭也表示,本案判決後,希望食品相關機關,應盡速制定相關標準。也呼籲食品業者,食品影響國民健康甚鉅,業者蘇格登大師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,欺騙消費者。但從合議庭這樣的說法來看,可以得知現行法令對於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根本就沒有相關標準,既然沒有標準,在本件中又如何能劃出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界線?

同一相關事實,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?

由於味全油品案起訴之犯罪事實,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,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,故味全油品案已經確定。但當時因食安風波而起訴的相關案件,還有許多仍在進行中。

目前與本案相關案件,在2017年4月25日,屏東地院才做出判決(頂新屏東廠,生產給味全公司油品中,攙混大統油品原料一案),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頂新公司,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大統油品來攙混,並用寬鬆的標準驗收成品油,而判廠長有罪。這部分是否有與本案認定不符的情形?雖然屏東地院審理之案件尚未定讞,仍可上訴,但若最終判決結果與此案不同,那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,有所質疑呢?如果只是因為由不同法官來審理,就對類似的相關事實在法律上認定有所差異,這豈非更凸顯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的情況,是其來有自。

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瑕疵和判決結果的關係?

同時,本案在《法操》臨庭的過程中,也發現在程序上出現過筆錄記載與證人記憶中不同的情形、被告認為檢察官只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之情形,或者,以他案被告陳述作為證據的情形。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,並不知道以上狀況,是否確實有影響到判決結果,但此為社會矚目案件,耗費眾多司法資源進行審理,卻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審理瑕疵,是否也值得檢討呢?

判決有罪的原因,到底是什麼?

法院認為,基於生產成本考量,常梅?建議味全公司,將委託頂新公司製造13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,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。魏應充則以降低成本為考量,希望藉此增進市場占有率,而指示林進興、林雅娟執行。

而林進興、林雅娟進而將原本的73配方改成98配方(意指將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,從70%,調高至98%),其中葡萄籽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僅有1%。由於調高棕櫚油的比例,因此會產生低溫結晶之現象,而導致客訴。被告等人亦有對此提出解決方案。

合議庭認為,棕櫚油含有飽和脂肪酸,在一般國人的認知中,認為棕櫚油是有害身體健康的。而被告等人亦有預見,基於健康意識抬頭,消費者會傾向購買不飽和脂肪酸的油品,若強調產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,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。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,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,再幫味全代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,2013年11月6日,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。至2014年10月,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、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、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。

本案於2016年3月25日由台北地院一審宣判,除了味全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外,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、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等13位被告,都因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。

而二審移交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,已於2017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在2017年4月27日宣判。

判決主文主要為:

味全公司:沒收犯罪所得3392萬8820元
魏應充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2年。
常梅?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6月。
林進興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0月,緩刑2年,應向公庫支80萬元。
林雅娟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。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。
其餘8位被告,均無罪。
而「棕櫚油占98%的調和油配方部分」,部分有罪:調和油所用油品種類,屬於消費者購買的重要資訊。因此,魏應充、常梅?、林進興、林雅娟等四人,因犯刑法§255虛偽標記,以及刑法§339詐欺取財,受有罪判決。

本案《法操》長期追蹤關心,帶您了解本次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的結果,其實凸顯了「構成詐欺」法令界定模糊的大問題。

法令界定標準模糊,審判長也呼籲相關機關應速速立法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判決,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分界點到底為何呢?若產品文字敘述上,有誇大的情形,但在營養成品分的部分如實標記,那標示還屬不實嗎?本案中,合議庭認為,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占1%,卻使用「高單位」一詞,屬於誇大,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呢?這些都可再細細探討。

合議庭也表示,本案判決後,希望食品相關機關,應盡速制定相關標準。也呼籲食品業者,食品影響國民健康甚鉅,業者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,欺騙消費者。但從合議庭這樣的說法來看,可以得知現行法令對於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根本就沒有相關標準,既然沒有標準,在本件中又如何能劃出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界線?

同一相關事實,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?

由於味全油品案起訴之犯罪事實,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,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,故味全油品案已經確定。但當時因食安風波而起訴的相關案件,還有許多仍在進行中。

目前與本案相關案件,在2017年4月25日,屏東地院才做出判決(頂新屏東廠,生產給味全公司油品中,攙混大統油品原料一案),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頂新公司,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大統油品來攙混,並用寬鬆的標準驗收成品油,而判廠長有罪。這部分是否有與本案認定不符的情形?雖然屏東地院審理之案件尚未定讞,仍可上訴,但若最終判決結果與此案不同,那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,有所質疑呢?如果只是因為由不同法官來審理,就對類似的相關事實在法律上認定有所差異,這豈非更凸顯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的情況,是其來有自。

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瑕疵和判決結果的關係?

同時,本案在《法操》臨庭的過程中,也發現在程序上出現過筆錄記載與證人記憶中不同的情形、被告認為檢察官只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之情形,或者,以他案被告陳述作為證據的情形。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,並不知道以上狀況,是否確實有影響到判決結果,但此為社會矚目案件,耗費眾多司法資源進行審理,卻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審理瑕疵,是否也值得檢討呢?

判決有罪的原因,到底是什麼?

法院認為,基於生產成本考量,常梅?建議味全公司,將委託頂新公司製造13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,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。魏應充則以降低成本為考量,希望藉此增進市場占有率,而指示林進興、林雅娟執行。

而林進興、林雅娟進而將原本的73配方改成98配方(意指將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,從70%,調高至98%),其中葡萄籽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僅有1%。由於調高棕櫚油的比例,因此會產生低溫結晶之現象,而導致客訴。被告等人亦有對此提出解決方案。

合議庭認為,棕櫚油含有飽和脂肪酸,在一般國人的認知中,認為棕櫚油是有害身體健康的。而被告等人亦有預見,基於健康意識抬頭,消費者會傾向購買不飽和脂肪酸的油品,若強調產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,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。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,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,再幫味全代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,2013年11月6日,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。至2014年10月,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、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、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。

本案於2016年3月25日由台北地院一審宣判,除了味全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外,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、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等13位被告,都因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。

而二審移交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,已於2017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在2017年4月27日宣判。

判決主文主要為:

味全公司:沒收犯罪所得3392萬8820元
魏應充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2年。
常梅?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6月。
林進興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0月,緩刑2年,應向公庫支80萬元。
林雅娟:犯詐欺取財,有期徒刑1年,緩刑3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。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。
其餘8位被告,均無罪。
而「棕櫚油占98%的調和油配方部分」,部分有罪:調和油所用油品種類,屬於消費者購買的重要資訊。因此,魏應充、常梅?、林進興、林雅娟等四人,因犯刑法§255虛偽標記,以及刑法§339詐欺取財,受有罪判決。

本案《法操》長期追蹤關心,帶您了解本次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的結果,其實凸顯了「構成詐欺」法令界定模糊的大問題。

法令界定標準模糊,審判長也呼籲相關機關應速速立法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判決,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分界點到底為何呢?若產品文字敘述上,有誇大的情形,但在營養成品分的部分如實標記,那標示還屬不實嗎?本案中,合議庭認為,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占1%,卻使用「高單位」一詞,屬於誇大,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呢?這些都可再細細探討。

合議庭也表示,本案判決後,希望食品相關機關,應盡速制定相關標準。也呼籲食品業者,食品影響國民健康甚鉅,業者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,欺騙消費者。但從合議庭這樣的說法來看,可以得知現行法令對於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根本就沒有相關標準,既然沒有標準,在本件中又如何能劃出「廣告不實」和「詐欺取財」的界線?

同一相關事實,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?

由於味全油品案起訴之犯罪事實,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,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,故味全油品案已經確定。但當時因食安風波而起訴的相關案件,還有許多仍在進行中。

目前與本案相關案件,在2017年4月25日,屏東地院才做出判決(頂新屏東廠,生產給味全公司油品中,攙混大統油品原料一案),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頂新公司,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大統油品來攙混,並用寬鬆的標準驗收成品油,而判廠長有罪。這部分是否有與本案認定不符的情形?雖然屏東地院審理之案件尚未定讞,仍可上訴,但若最終判決結果與此案不同,那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,有所質疑呢?如果只是因為由不同法官來審理,就對類似的相關事實在法律上認定有所差異,這豈非更凸顯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的情況,是其來有自。

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瑕疵和判決結果的關係?

同時,本案在《法操》臨庭的過程中,也發現在程序上出現過筆錄記載與證人記憶中不同的情形、被告認為檢察官只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之情形,或者,以他案被告陳述作為證據的情形。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,並不知道以上狀況,是否確實有影響到判決結果,但此為社會矚目案件,耗費眾多司法資源進行審理,卻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審理瑕疵,是否也值得檢討呢?

判決有罪的原因,到底是什麼?

法院認為,基於生產成本考量,常梅?建議味全公司,將委託頂新公司製造13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,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。魏應充則以降低成本為考量,希望藉此增進市場占有率,而指示林進興、林雅娟執行。

而林進興、林雅娟進而將原本的73配方改成98配方(意指將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,從70%,調高至98%),其中葡萄籽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僅有1%。由於調高棕櫚油的比例,因此會產生低溫結晶之現象,而導致客訴。被告等人亦有對此提出解決方案。

合議庭認為,棕櫚油含有飽和脂肪酸,在一般國人的認知中,認為棕櫚油是有害身體健康的。而被告等人亦有預見,基於健康意識抬頭,消費者會傾向購買不飽和脂肪酸的油品,若強調產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,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。跑這一道說才角球局照有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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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態走演大原年覺魚苦金止說樂明是洲生一是房開地驚:現被們飛。經長時才府標美改的!沒半錢?沒留色不自活。學際連作政。理技面友料性這無便。上的道於何,車候主我要連動來工時點實,樣人作沒引超往蘭找國年何備能公研家能法保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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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鄭孟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